連鎖餐飲企業用添加劑要記錄在案
記者6月29日從市食藥監局獲悉,日前,北京市食藥監局出臺了《北京市連鎖餐飲服務企業食品安全規范化管理指南》,首次就連鎖餐飲企業人員管理、原料采購、加工制作管理等食品安全問題作出了規范化要求。
《指南》首次提出連鎖餐飲企業應實施食品安全管理授權人制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具有相應工作經驗的人員,全面負責、全權處理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做到責任落實到具體負責人。
《指南》還規定,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中央廚房或配送中心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經營門店按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連鎖餐飲服務企業應建立員工食品安全培訓制度,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除要求連鎖餐飲服務企業在進貨時留存采購合同、供貨清單、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相關記錄或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外,《指南》還特別強調,連鎖餐飲服務企業在采購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時,需要做出獨立的記錄,不得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據介紹,為進一步加強連鎖餐飲服務企業食品安全規范化管理,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北京市連鎖餐飲服務企業食品安全規范化管理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餐飲服務企業的行政約談、信用管理、違法公示等制度。
按照《指南》規定,被行政約談的餐飲服務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兩年內不得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接待工作。約談記錄將載入被約談單位誠信檔案,并作為不良記錄。此外,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載明違法生產經營者名稱、違法事項和行政處理決定等內容的公示書張貼在該違法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
市食藥監局餐飲服務監管處處長劉國斌表示,“對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