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加盟餐飲店 被違約獲賠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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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1年4月15日,陳先生與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簽訂《特許加盟合同》和《供貨合同》,約定: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授權陳先生該公司煲仔飯的特許經營權,加盟授權期限為6年,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授權特許加盟店區域和經營地址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九華山路,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在加盟授權期限內在上述區域一公里范圍內不得另設該公司煲仔飯的快餐店,特許加盟費為人民幣30000元,一次性現金支付。此外,陳先生須向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支付10000元履約保證金。
合同簽訂后,陳先生按照約定一次性支付加盟費30000元,履約保證金10000元,為使加盟店投入運營,陳先生還支付了店面租賃費19305.6元、租賃綜合費用45044.4元、裝潢轉讓費20000元,裝修費45000元、設備費用20000元,并聘請了幾名工作人員。
合同生效后,陳先生一直按照合同約定經營并支付配送款,但是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在加盟授權期限內授權陳先生加盟店區域一公里內又授權他人其名下公司煲仔飯餐飲的特許經營權,并設立快餐店,致使陳先生的經營遭受重大損失,為此他多次找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協商無果。陳先生認為該公司的違約行為使其遭受嚴重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加盟合同和供貨合同;判令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返還加盟費3萬元、履約保證金1萬元、裝潢轉讓費及裝修費損失5萬元、設施設備損失1萬元。該案之后經法官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約定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加盟合同》和《供貨合同》,合肥某煲仔餐飲公司賠償陳先生13000元損失。
【法官釋法】
本案雖然是以調解結案,但案件本身是原告以特許經營的一種特殊身份進行商業活動與“出售”經營權的被告產生的糾紛,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指引性。特許經營是用出售特許權來發展業務的一種連鎖經營方式。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專利、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法官提醒】
伴隨加盟經營、特許連鎖模式的拓展,因商業特許經營產生的糾紛亦日漸增多。特許人以其規模化經營、標準化服務及科學化管理的優勢,以低成本快速實現經營規模的擴張,而被特許人可減少自我摸索時間迅速取得經營知識和商業利潤。這樣的模式,優勢明顯。但是,遵守雙方的合同約定,并且付諸執行是特許經營以及一切合同行為的基本要求。對于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投資者除了需要維護自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外,還需在投資前“擦亮”雙眼,謹慎投資。法官建議,被特許人首先可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考察特許人是否有特許經營資質。特許人應該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2個直營店”和“經營時間超過1年”是特許人最起碼需要具備的經營資質,被特許人需要對這兩點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