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蛋糕店投資分析指南
第一條 目的:
為充分滿足消費者需求,進一步規范連鎖店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內容:
加盟連鎖店須以本辦法確立各類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條 組織:
1 公司內設置加盟店本部,并可設各種委員會,以推動業務的發展。
2 本部決定“XX”商號、商標的使用,主持制訂加盟店維持發展的運營方式、制度、規約,以管理統轄全體加盟店。
3 加盟店商業機構所有者的加盟店享有平等的權利,并負有誠實經營的義務。
4 委員會關于加盟店的營運咨詢,可在本部設置營運委員會,由本部從加盟者中選擇數名擔任委員,并遵從另行規定的委員會營運規則。
第四條 加盟資格:
1 與已加盟會員,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具體競爭原則由本部認定。
2 要具備一定限度的經營規模。營業場所面積及售貨金額必須符合公司最低標準。
3 與本部實質上有競爭關系的其他連鎖組織不得加入。
4 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合適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5 加盟后要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本部的經營指導及完全援助體制。
6 對于本規章要全面贊同,并全面參加本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 必須要抱有經營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第五條 加盟條件:
具有第四條所列資格者,其加盟店的條件為:
1 使用公司統一商號、商標,在店面安裝規定的招牌和標志。
2 加盟店應向本部繳納加盟金 萬元,此項加盟金不予退還。
3 要接受本部所規定各種教育培訓。
4 與本部締結加盟契約,并于契約書上蓋章。
第六條 特殊權利:
加盟店遵守本規章各條款時,即賦予如下的特殊權利:
1 使用公司商號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2 使用公司商號的商標開展廣告宣傳活動。
3 經銷本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
4 施以內外包裝的統一,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
5 接受本部的經營技術指導,并使用本部的指導要領經營。
6 接受經選擇的統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給,并使用訂定手冊。
7 參加本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進銷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動。
9 參加本部計劃的教育訓練。
10 接受經營計劃的指導。
11 接受必要的商業情報。
第七條 確保加盟店的利益:
為增進加盟店的業績及確保其利益,由本部提供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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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確保第七條所列的公司利益,下列事項由本部統一計劃并指導實施:
1 商品構成計劃。
2 商品陳列計劃。
3 毛利計劃。
4 銷售促進計劃。
5 廣告宣傳計劃。
6 進貨補給計劃。
7 其他關于連鎖店管理的計劃。
第九條 商品供給:
1 加盟店經銷貨品中,至少有 %以上貨品要向本部進貨,以實現進貨集中化。
2 商品的供給,原則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統配給。
第十條 有關商品構成計劃內容如下,提交“商品計劃委員會”統籌研究:
1 獨自開發共同商標的商品。
2 加盟店囤積庫存商品的調配周轉。
第十一條 支付貨款:
每月1日至月底所進的貨款,于下月5日以前回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銀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二條 退貨的處理:
由本部所供給的商品及物品類,原則上不予退貨。以下情況可予以調換:
1 本部承認的退貨期限內的特定品,但退貨所需的運費及其他損失,如本部無過失,其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2 本部擬訂銷售計劃指定商品的配額,在本部所承認的一定期間內不能售出時,此時也適用前面的規定。
3 前項退貨商品貨款的支付,應依前條所定每月結算。
第十三條 本部營運費用的分擔:
加盟店對于本部的營運費用應依下列方法分擔:
1 會費每月X元。
2 每月向本部進貨金額的X%。
第十四條 特定費用的負擔:
依前條負擔固定的營運費用外,加盟店應依下列基準,逐項分擔為連鎖事項而開支的費用。
1 共同廣告經費———實費或分擔。
2 共同特賣經費———實費或分擔。
3 各項活動經費———實費或分擔。
4 調查、教育經費———實費或分擔。
5 店鋪、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費。
6 其他特別指導援助的經費———實費。
第十五條 機密的保守:
加盟店對于本組織的計劃、營運、活動等的情況及內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別須以下列事項作為重要機密保守,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1 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采購廠商、價格、進貨條件。
2 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是關于進貨、銷售、資金的計劃、實績的具體內容。
3 其他本部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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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禁止事項: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將從本部進貨的商品提供給非加盟店。
2 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其他同業連鎖店。
3 毀損本組織的名譽。
4 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本部所送的文件、情報提供給他人。
第十七條 糾正勸告:
加盟店如不履行本規章所規定的義務及違反前條所規定的禁止事項,本部可以書面形式對該加盟店糾正勸告。
第十八條 有如下事由可解除加盟契約:
1 加盟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前條的糾正勸告。
2 加盟店的經營惡化,連續虧損 1年以上,經“營業委員會”判斷無法改善經營狀態。
3 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經營者申請破產,或受強制執行或執行保全處分或拒絕往來處分。
4 與加盟店的經營者有關的加盟店業績惡化,造成巨大的債務,因而加盟店的經營遭受較大影響。
5 對本部的債務履行,雖經勸告,仍不履行。
第十九條 除名:
有下列事由時,本部可將該加盟店除名:
1 對本規章有重大違反。
2 顯著妨礙本組織的信用。
3 顯著妨礙正常的連鎖營運。
第二十條 退會:
加盟店無論何時,均可退出本連鎖組織,但解除加盟契約,至少應于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告本部。
第二十一條 合同解除后應處理的事項:
1 遵從本部指示,將店面內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稱撤除或消除。
2 遵從本部指示,將經售商品目錄、價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還。
3 本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回收,其回收價格應服從本部的審定。
4 對本部或其他加盟店的債務要立即償還。
5 實施上列各項所需一切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6 由于解除契約,發生具體損害時,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