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中原兩餐館賣水生野生保護動物被罰

發布時間:2010-08-29 00:00 瀏覽量:9

    瓊海中原大眾文昌雞海鮮店、瓊海中原海源文昌雞海鮮美食園由于銷售國家Ⅱ級水生野生保護動物鱗硨磲,分別被罰1.5萬元。這是記者昨日從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到的。

   據介紹,5月6日,瓊海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瓊海中原大眾文昌雞海鮮店及瓊海中原海源文昌雞海鮮美食園進行檢查時,發現兩店涉嫌銷售國家重點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當即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瓊海中原大眾文昌雞海鮮店在經營過程中,從潭門范姓男子處采購“鱗硨磲”,標示“庫氏硨磲”在店內海鮮展示玻璃柜銷售,現場檢查共發現9只“鱗硨磲”,標價150元/斤,合計65.88斤,價值9882元,均未銷售。瓊海中原海源文昌雞海鮮美食園從潭門購進5只硨磲拿到店里銷售。5只硨磲共25斤,銷售價格158元/斤,至5月6日被該局執法人員發現時,均未銷售。兩店硨磲經瓊海市漁政管理站證實為國家Ⅱ級水生野生保護動物“鱗硨磲”,并由該站工作人員依法沒收放生。

   瓊海市工商局認為,兩店非法出售國家Ⅱ級水生野生保護動物“鱗硨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銷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規定,構成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瓊海市工商局依法對兩店分別作出了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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